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于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在完善学校保护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明确校长、园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及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并从不同角度,对网络环境管理、企业和行业责任、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手机使用问题,规定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另外,《条例》还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和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