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8年9月恒大集团公告宣布收购广汇集团相关股权前夕,广汇集团旗下广汇物流董事长蒙某良的外甥黄鹏进行了内部交易,并获利近11.96万元人民币。深圳监管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近11.96万元,并处以约35.87万元罚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监管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汇集团)2018年上半年因资金链紧张,从2018年6月开始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2018年9月7日下午,孙某信前往恒大集团拜访许某印,就出让广汇集团股权事项进行初步沟通。9月8日,许某印指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秋次周周一(2018年9月10日)带队对广汇集团尽职调查。随后,周某秋对广汇集团领导层孙某信、尚某强及广汇集团子公司负责人蒙某良等人进行了访谈。
2018年9月23日,恒大集团发布《战略合作安排须予披露交易对广汇集团的投资》公告,称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恒大集团对广汇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由广汇集团股东向恒大集团转让广汇集团23.865%股权,作价66.8亿元,同时恒大集团以人民币78.1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恒大集团将持有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成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汇能源)、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下称广汇汽车)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合作事项披露后对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深圳监管局认为,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上述合作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2018年9月23日公开。蒙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蒙某良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黄鹏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曾在广汇物流工作,黄鹏从广汇物流辞职后在黄某的典当公司工作,黄某系蒙某良的外甥。2018年9月19日22:03,黄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蒙某良通话61秒。2018年9月19日下午,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黄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鹏实际控制“黄某”“李某华”“黄鹏”3个证券账户交易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经计算,黄鹏控制上述3个证券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19566.88元。
2018年9月21日系黄鹏与蒙某良联络接触后的第2个交易日,黄鹏账户组在当天下午开盘后、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举行签约仪式前,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集中买入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2个交易日集中卖出,黄鹏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黄鹏还称,其2018年9月21日前往广汇集团办事,在43楼楼道看到广汇集团工作人员准备了“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横幅,且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深圳监管局认为,黄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9566.88元,并处以358700.64元罚款。
中新经纬查询发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说的“蒙某良”即蒙科良,他于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4日担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职务。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