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条例》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去年营收1066亿元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作为创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路”全国。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通证数字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恩汉认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高度融合汽车制造、信息通信、新能源、交通运输等产业的新兴业态,具有产业链条长、科技密度高等特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能够充分发挥深圳自身特区立法权、产业链条完备、创新技术领先、产业生态丰富等优势,在纵向上带动相关产业上下游产业整体发展,横向推动“20+8”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壮大。
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深圳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但是,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社会日益重视的信息采集使用,《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同样受到严格管控。
为此,《条例》设置专章规定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的存储数据服务器需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相关数据信息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但在执行过程中,要着重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部门合规和数据保护意识,真正遵循采集数据的最小必要原则。另外,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事件如何切实采取补救措施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聚焦
明确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如何处理
《条例》还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文/张小玲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