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上午,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原书记覃生贤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1、受贿罪:
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天峨县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天峨县委副书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莫某永、覃某先等16人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
2、贪污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金城江区交通局局长何某华(另案处理)、工程实际承包人莫某永(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工程量的方式,套取金城江区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共计636250元,后覃生贤授意莫某永保管该款项。
2017年6月,覃生贤让莫某永取出其中20万元,供其用于房屋装修。2017年9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发现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项目工程款被套取后,覃生贤即让莫某永将套取的工程款退还至金城江区交通局。2017年10月11日,莫某永通过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套取的636250元工程款转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路管理所对公账户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副书记、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财产636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覃生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覃生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共计1006.4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文/记者 廖汨 王洁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