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这是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的一个重要政策着力点。这为人口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激励,为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非简单的市民身份获取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农业转移人口应享有所在城市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在城镇安居乐业、平等分享城市发展成果。基本公共服务由地方政府主导提供,人口流入地政府需要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负担相应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口流入地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速度和质量,一方面需提升人口流入地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收益,另一方面需有效降低人口流入地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这样才能更好激发人口流入地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内在动力。
进一步而言,各类城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有利于实现人口、土地、产业在城市空间的有机耦合,提升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进一步细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其一,要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分配权重。应使财政转移支付跟人口流动的方向一致,切实降低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跟外来人口增长相适应的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负担,进一步调动人口流入地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其二,要完善规则,更科学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使建设用地指标的流向与人口跨地区流动的方向一致,经济活力较强地区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从而更为集聚高效地发展经济,获得可持续的税收收入,这对于经济活力较强地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而言是强激励。应通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制度创新,激励人口流入地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实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其三,要赋予农业转移人口更多的选择权。应通过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完成耕地保护任务。购买耕地指标需支付较高费用,将拉低人口流入地政府由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带来的收益增量,这可能减弱人口流入地政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动力。可考虑赋予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交易选择权,降低人口流入地政府购买耕地指标方面的支出。
文/郭珍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