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一男子多次行窃,虽然偷窃金额不大,但犯罪就是犯罪,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当事人申某某于2021年来到广西后,在短短不到10天的时间里偷窃4次。
其中,4月28日21时许,申某某到柳州市某区环境保护局,经观察该地点环境后,于当日23时许,采用破窗方式攀爬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未盗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两天后,还是晚上21时许,申某某到柳州市柳北区某公司,经观察该地点环境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用锥子和起子撬开窗户,随后攀爬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70元。
到了5月1日,还是晚上21时许,申某某又到柳州市柳北区某综合楼,经观察该地点环境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趁门口保安睡着之机进入到该综合楼内,用其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的办公室门锁,进入相关办公室内实施盗窃,获赃款人民币50元。
5天后的凌晨2时许,申某某来到贵港市某县教育局,强力拉断该局窗户防盗网的两根不锈钢管,用起子将窗户撬开后攀爬进入办公室实施盗窃,未盗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
九派新闻注意到,申某某此前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比如,2005年,因犯盗窃罪,他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又因同样罪名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他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他再次因同样罪名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两年内多次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实施的部分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