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在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通过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进一步织密刑事追责法网。
《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完善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前述负责人提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五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了各罪名间的数额标准等。
同时,《立案追诉标准(二)》压实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完善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据介绍,此举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司法办案实际、符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需要。
前述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过30余年的发展,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刑事追诉没有实质影响。《立案追诉标准(二)》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继续保持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有序做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处罚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机制安排,坚持全覆盖执法、全链条追责,协同各级司法机关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