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昆山一小区保安接到业主求助电话,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便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男子。在追赶过程中,男子不幸溺亡。事后其家属将该保安所在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昆山法院驳回了男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当天下午,事发小区业主陈某单独在家,听到门外有人在开门,便从猫眼查看,发现有一名男子拎着个黑色扁平的手提包,正往里看。陈某 惊慌之下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对方眼看打不开门就离开了。随后,陈某立马打给丈夫,让其通知小区物业调查核实该男子身份。
物业两名保安接到电话后,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的可疑男子,随即进行追赶。该男子跑到了小区东面的河里,保安在岸边多次喊他上岸,该男子不理会呼喊,从河里爬到对面桥上。这时,桥上碰巧有人路过,保安就指着该男子对路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该男子一听立马跳进桥东面的河里,想往回游到桥上,但无法往回游并沉进了水里。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发现情况不妙,马上跳入河中施救,但几分钟后体力不支,正巧打捞水草的船经过,便一起救人,但并没有找到该男子。
不久,110 和 120 赶到,该男子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之后,公安部门在溺亡男子秦某某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称丢失了 1 万元现金及价值 2500 元的购物卡。
事发后,秦某某的家属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秦某某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物业保安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的死亡,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58 万余元。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是“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对其进行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保安的追赶行为完全是在履行小区管理职责,该过程中也及时对秦某某进行了施救,所以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业主陈某描述的可疑男子相似,在被保安发现后,秦某某选择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所以保安对其进行追赶,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并且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追逐过程中是秦某某先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并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来看,结合秦某某曾有过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盗窃财物的重大嫌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