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着“清凉”的女模特大喊“没有×××,我不脱”;女子掀开“暴汗服”露出腹部,“泼”出大量汗水;身材壮硕的男模特躺在餐桌上,名为“小鲜肉上桌”……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众多住宅楼电梯间,雷人雷语的“辣眼”广告层出不穷。这些广告以简单粗暴的台词、夸张的视觉冲击、循环的高频播放“强制洗脑”,引起大量居民不适与反感。
电梯是公共场所,是广告投放的重点部位,也是广告扰民问题的“重灾区”。近年来,电梯广告备受诟病,针对电梯广告的吐槽、投诉一直不断,社会也掀起过多轮讨论。
电梯广告除具有普通广告的特征,还具有一些专有特征。电梯空间较小,人们上上下下乘坐频繁。电梯广告多以海报或电子屏为投放媒介,电子屏广告通常都是滚动重复播放。人们在乘坐电梯的过程中,无法选择“跳过”或关闭电梯广告,无法规避电梯广告,只能被动地接受电梯广告的密集轰炸、贴身骚扰。即便电梯广告内容没有什么问题,还让很多人厌烦,如果广告“辣眼”,雷语滚滚,内容低俗,打色情“擦边球”,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良好风尚,则更令人无法接受,更令人反感。不容忽视的是,电梯广告的受众有很多未成年人,含有不良信息的广告内容会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电梯广告确实需要规范,对“辣眼”的电梯广告确实需要治理防范。实际上,很多“辣眼”的电梯广告已经辣了法律的“眼”,已经逾越了法律底线。《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以此为依据,监管部门应拉出电梯广告的内容“负面清单”,并加强监督检查,高效处置民众投诉举报,积极清理整治内容低俗、涉嫌违法的“辣眼”电梯广告。
针对电梯广告的专有特性,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电梯广告管理规则,对电梯广告的投放媒介、内容、时间段、频率、亮度、音量等进行规制,明确物业单位、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及维护者等各方责任,明确业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的权利应包括对投放电梯广告的知情同意权和侵扰救济权,物业单位利用电梯间这一物权共有区域开展获利性广告活动,应承担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并通过必要形式征求符合权重比例要求的业主意见,而不能以格式化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模糊设定的电梯广告授权条款代替业主意见。同时,如果业主不堪电梯广告之扰,对电梯广告进行投诉,提出整改意见,物业单位也须尊重业主意见,及时完成整改。保障业主的同意权、监督权等权利、强化物业单位等主体的对应责任应该成为电梯广告管理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电梯广告不能成为扰民广告,更不能成为违法侵权广告。只有筑牢“规则围挡”,给电梯广告戴上专配的“规则笼头”和“监管笼头”,才能有效防范遏制“辣眼”的电梯广告以及其他电梯广告问题,净化电梯广告秩序,给民众营造更加清朗、健康、宁静、适宜的电梯乘坐环境。
文/李英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