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捅伤的哥大喊“强奸”,其家属被判赔38万
潇湘晨报 2022-03-18 20:03

出租车正常停靠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女乘客突然掏出一把刀,将司机捅伤。

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一名现场目击者称,听到女乘客对司机说没钱了,掏出一把刀捅了司机,之后大喊“强奸、非礼”。

近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因女乘客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被刑事处罚。但法院认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女乘客家属赔偿38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30日,王某驾驶出租车载乘柳某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包子铺时,柳某突然持刀将王某捅伤,致王某十级伤残,住院花销近20万。

经鉴定,被告柳某患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柳某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月3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

因多次协商赔偿未果,2021年1月5日,王某将柳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柳某赔偿39万余元。

柳某及其父母辩称,柳某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对王某进行伤害,一定是王某的某些行为让柳某感到不安全,以至于人身受到了威胁,正当防卫,自我保护。“柳某一个弱女子,为了自身的安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本案虽然王某受到了伤害,但是其后果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柳某方还提出,柳某的精神分裂症可能是由于王某的行为而造成的,需要司法鉴定。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在场人员纪某某曾告诉警方,“当时车上只有一名女乘客,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车停了以后我听见车上的女子跟出租车司机说她没有钱了,让司机想办法……这时候那名女子就从身上掏出了一把刀子,捅在了司机右侧的肩膀处或者是右侧的脖颈处了,捅完以后女的就一边喊强奸了,非礼了……”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纪某某与王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对案发情况的说明大致相同,而柳某对其所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柳某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询问笔录记载,柳某母亲曾透露,柳某从2017年起就开始有些不正常了,“她一开始挺好的,各方面都挺正常的。但是2017年秋天她有一次受伤回家了……从这次她被打以后,我就发现她不正常了。……我也说了要带她去看看医生,但是她就是不和我去……我从来没有带她去治疗过……”。

一审法院认为,柳某父母明知柳某存在精神方面的状况,却没有带被告柳某诊断治疗,而是采取放任的方式,没有尽到其监护人应尽的职责,且柳某父母称被柳某名下没有财产,故柳某的父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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