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从“青花椒”商标维权案看通用名称的认定与使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21 14:30

近日,四川成都“青花椒”商标维权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改判不构成商标侵权。温江五阿婆青花椒火锅鱼店被迫抹去的“青”字又回来了。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被叫停后,“青花椒”商标维权案于公堂之上厘清争议,但如何避免通用名称商标专用权频起纷争,仍需深思。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及时注册商标,尽可能全面地进行商标布局,全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就成为企业必修课,但有的时候为了商标专有权打击一切疑似侵权对象,却是过犹不及。几乎在“青花椒”案的同一时间,“逍遥镇胡辣汤”50余家店商因招牌含有“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商标“逍遥镇”被起诉,“潼关肉夹馍协会”则将带有“潼关”俩字的肉夹馍商家告上法庭。最终,两起纠纷以官方叫停,起诉方致歉告终。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一些约定成俗的通用名称,不应该被注册为商标。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说得很明白,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无论是商标的申请,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说到底是要保护创新的,而不是保护投机取巧者的。类似“青花椒”一般的通用名称,本就不该成为商标,更不应该让一些企业或商家借此牟利。但像是“青花椒”这种通用名词,在很久之前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被允许注册成了商标,现在使用时显著性就会降低,而且也不能完全限制别人的使用。回到青花椒之争。当我们使用青花椒这个通用名称时,它既可以指代一种植物,也可以指代一种香料,这里的青花椒更多指代该款菜肴中含有青花椒香料,或有青花椒的特定味道。

城市的大街小巷中,“青花椒鱼”或“青花椒烤鱼”虽不如“沙县小吃”般星罗棋布,但也寻常可见。所以是否侵权,得区分商标名到底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而且得结合现有商标法和整体市场行情多方面考量。比如这次“青花椒”商标维权案的商家的店面已经开了十年,比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青花椒”的日期还早。就算是该主体注册之后,其他权利人只是为了使用商标中通用名称属性,来介绍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这也属于正当使用。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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