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证监局给券商的第一张罚单来了!
1月11日,安徽证监局针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的违规问题,做出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信达证券员工非法炒股 交易额近12亿、却亏了642万
据了解,这张罚单应该是半年前对上述营业部员工非法代客理财的一事的后续。
2021年6月11日,安徽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上述员工周某涛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该名员工借用账户多达15个,炒股亏损逾642万元。
安徽证监局查明,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安徽证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基于此,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从证券业协会数据来看,周某涛于2007年加入信达证券,是从业时间长达13年的老员工;2020年9月,周某涛从信达证券离职。
涉案员工揭发营业部违规销售金融产品
在被监管处罚之前,蚌埠营业部这位员工,不仅被多位受损的客户起诉索赔,还因为被信达证券“炒鱿鱼”而发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相关判决显示,周某涛生于1965年,自2007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任职于蚌埠营业部。
其中,客户丁某某曾以欺诈客户为由,将周洪涛和蚌埠营业部告上法庭。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简称:龙子湖法院)一审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蚌埠中院)二审均认为,蚌埠营业部已通过开户协议、电话回访等方式履行了告知客户相关注意事项的义务,并判决由周洪涛赔偿客户损失。
在周某涛发起的劳动争议案中,披露其平均月薪为为15032元。关于此案,龙子湖法院认为,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为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并认可蚌埠营业部无偿解约。
而在魏某某诉周某涛、蚌埠营业部、信达证券合同纠纷案中,周某涛向蚌埠中院提供了信达证券员工配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2014年由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姚佐根签字的“利润分配表”——以此来证明蚌埠营业部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情况。
原营业部负责人收警示函
1月12日,安徽证监局又公布了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姚佐根在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姚佐根于2007年11月5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于2009年6月26日离职注销,后又于2009年7月2日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信息显示,蚌埠营业部成立于2008年1月。2020年8月14日,营业部负责人由姚佐根变更为徐柳。(安曼)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