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对华住酒店温州学院分公司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规定如下: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 (记者 张海蛟)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对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温州学院西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住酒店温州学院分公司”)罚款200元,处罚事由为,12月8日至12月17日期间其存在未执行政府通告的积极落实对旅客测温、戴口罩、查验防疫码等防控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公(蒲)行罚决字[2021]074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对华住酒店温州学院分公司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规定如下: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 (记者 张海蛟)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