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安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的案件。90后的徐某从30楼随手扔下了咖啡杯、食物餐盒,他的这一行为,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今年6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本市一居民在小区乘凉时,突然有个东西从天而降,砸落在脚边。仔细一看,竟是某品牌咖啡的塑料杯,杯中的水溅了一地。居民看了这个咖啡杯上的相关订单信息后,于是报了警。
警方查看公共视频画面后,证实在6月8日晚高空抛下涉案水杯的,是住在30层的徐某。
就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徐某于6月15日又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当天凌晨3时许,徐某将装有小龙虾餐食残渣的白色塑料碗从窗户抛下,直接砸在了小区行人行走及车辆行驶的主干道上。
1990年出生的徐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平时工作很忙,所以经常会喝咖啡、饮酒,用来提神解压。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徐某交代:“第一次的时候,我当时看着窗外,我在思考问题,然后当时一走神,就随手一丢了。第二次是工作结束后比较累,然后就点了小龙虾外卖,然后又喝酒,恍惚当中记得我可能嫌麻烦,就把餐盒当垃圾一样,从窗户丢出去了。”
据此,静安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徐某提起公诉。近日,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在高空抛物的案件当中,如果有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或者经过劝阻仍然实施的,以及造成了一些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话,是不予施行缓刑的。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人身财产损失,为何没有施行缓刑呢?法官对此做出了解释。
静安法院法官钱丽娜指出:“在这个案件当中,因为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本身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司法机关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在取保候审的期间,被告人又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并被行政拘留,考虑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法庭认为对其不适用缓刑,最终对他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的实刑。”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