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一条母锦鲤,但是一年后却变成了公锦鲤,难道被偷梁换柱了?11月14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期,成都互联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网购母锦鲤饲养一年后却变公锦鲤的违约案件。
案件当事人为成都市民王先生(化名),他在很早之前通过某直播平台购买了三条均价在900-1200元的日本进口母锦鲤幼鱼,饲养一年后发现,其收到的三条母锦鲤变为了公锦鲤。
一怒之下,他将鱼场起诉至法院,并要求退还买鱼费用并支付饲养费1500元,以及3倍的赔偿。但是鱼场却认为,锦鲤年幼时公母难以分辨,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休。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先生可以退货退款,由被告承担运费。
王先生说,由于公锦鲤与母锦鲤价格差异较大,卖家提供的货物与约定货物严重不符、涉嫌欺诈,因此他才会起诉到法院。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所购锦鲤性别为母,当时他和卖家也就此明确约定,但饲养一年后,他发现鱼场交付给他的三条锦鲤性别为公,因为锦鲤公鱼与锦鲤母鱼价格差异较大,他认为鱼场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
于是,王先生多次与鱼场沟通协商此事,但是鱼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王先生及其辩护人认为,卖家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标的物,但其履约行为明显不符合约定,且明知购买母锦鲤的情况下,交付给买家价格明显低于母锦鲤的公锦鲤,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退还给他商品价款3200元的违约责任,赔偿三倍价款并承担他1500元的饲养费损失。
而在案件审理中,鱼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鱼场认为,锦鲤年幼未出精时对于公母是难以分辨的,且按照相关法规,鱼为鲜活产品不退不换,另外,在收货后原告也没有对货物提出质疑,卖家认为,自己应该不承担责任。
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后,引发关注。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吴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一般要求被告有主观上欺诈故意,客观上欺诈行为,并使得原告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吴婷说,在该案中,由于确实存在锦鲤在年幼未出精时无法对公母进行准确分辨的情况,所以不能完全认定被告在发货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但是,王先生在购买时和被告约定的是购买母锦鲤。所以,被告存在违反购买时约定的情况。”
“这相当于是一个违约行为,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 吴婷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何时隔一年还可以起诉?吴婷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的除外。
那么,卖家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婷说,该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标的,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3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王先生应当将案涉三条锦鲤退还给鱼场,邮费由鱼场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案涉锦鲤饲养成本1500元,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考虑到锦鲤饲养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法院对被告应当赔偿的锦鲤饲养成本酌定为13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还王先生货款3200元,同时,王先生可以将三条锦鲤退还鱼场,运费由鱼场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如原告注明不退还的,按案涉锦鲤购买时价格折抵货款,赔偿损失1200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