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因刷卡起争执 男乘客手拍司机头顶泄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27 17:49

乘客因刷卡问题对司机不满,竟用手掌拍打司机头部泄愤。5月25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据了解,这是该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刘某某于2021年3月27日15时许,在其乘坐的980路公交车上,因刷卡问题与驾驶员张某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手掌拍打正在驾车的张某头顶部,致公交车急刹车停在道路上。事件发生后,跟车保安立即报警。随后,驾驶员张某被送往医院检查。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制范围。公民无视前述规定,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该案中,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密云法院综合考虑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当庭宣判后,刘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介绍,安全驾驶无小事。近年来,各地频发乘客因刷公交卡、公交车停靠站等事由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甚至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对实施上述行为的,法院将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危害大小等因素,一旦构成其他犯罪的,将按照处罚较重的予以定罪处罚。

法官表示,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旨在通过法律制裁手段,警醒社会大众,提高安全、文明乘车意识,有效遏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法官提醒,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实施侵害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将受到法律严惩。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今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选择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少一些冲动,多一些冷静,少一些抱怨,多一些理解,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任性妄为,而触碰法律底线,危及公共安全,最终追悔莫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这些违法行为,更应当出手制止,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构建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每个人都要坚决向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说“不”,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提前防范危险结果的发生,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通讯员 陶丹 刘珍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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