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定性问题,终于有了最新的司法解释。1月15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效力上看,该批复适用范围对全国法院系统有效,具有普遍适用性。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表示,一方面,对于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性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征求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致意见;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此前关于金融业务纠纷中的保护范围是否受限于“4倍LPR”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中,为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显著过高的融资成本进行调整。”白哲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实践中金融机构案件的融资成本一般被限制在24%,与原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和36%”有重合节点,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金融审判领域。显然这是一种误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将原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24%和36%”降低到“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为15.4%。在现阶段,这相当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时引发市场关注。
虽然,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不过,当时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成为讨论的焦点。如果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适用于小贷公司,将对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人士认为:“4倍LPR的利率上限太低了,不利于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因这类客户风险大,从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需要一定的风险溢价的。如果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足以覆盖风险和运营成本的收益,就会选择退出这块市场。”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说,此次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也得以确认。它们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产品定价将会更灵活,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在多层次信贷体系中的作用,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大众客户。
“有人担心,这将使小贷公司等机构成为‘高利贷’机构,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董希淼认为,金融机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制,人民银行仍然通过自律机制、窗口指导等方式加强管理和引导。
董希淼也提醒,从实践看,金融借贷利率总体上是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笔金融借贷利率都必须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