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备受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终判决”出炉“。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利率为15.4%。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后,持牌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利率是否会参考民间利率红线,以及将采取何种计算方式,一直被行业关注。
9月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一审判决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2日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文/金仁甫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