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煤矿矿难致1人死亡后 矿主瞒报“私了”获缓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07 16:51

北青报记者1月7日从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获悉,近日,法院判决了一起煤矿负责人明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却在发生致1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后,瞒报事故,用200万和受害人家属“私了”的案件。 

判决书介绍,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恩施州咸丰县五丘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丘田煤矿公司)成立。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前进全额收购五丘田煤矿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担任五丘田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2017年5月26日,五丘田煤矿公司任命被告人田远德任五丘田煤矿公司矿长。2017年2月12日,五丘田煤矿公司任命被告人徐大孔任五丘田煤矿公司安全副矿长。2017年11月4日,五丘田煤矿公司工人刘某等8人进入五丘田煤矿730水平面与760水平面之间的一掘进巷道采煤。12时许,刘某等人采煤地点因支护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木支护断裂发生冒顶事故,刘某逃生不及被煤炭掩埋死亡。事故发生后,周前进让田远德组织救援,但未将该事故上报,并与刘某家属协商好以200万元赔偿私了该事故。

另查明,2019年8月15日,刘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五丘田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表示谅解。

咸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前进、田远德作为五丘田煤矿公司的管理人员,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职责义务,明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徐大孔作为五丘田煤矿公司安全副矿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犯罪后,被告人周前进、田远德、徐大孔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成立,可从轻、减轻处罚;五丘田煤矿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三被告人得到其近亲属的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田远德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张晖提出周前进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姜海波提出田远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谭贤学提出徐大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死者近亲属且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前进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田远德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徐大孔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咸丰县人民法院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前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田远德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田远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与本案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总和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徐大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实习记者 李秋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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