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公交站点引发纷争,为发泄情绪,他竟殴打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内多名乘客因车辆急刹而不同程度受伤。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12月10日消息,日前,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批准逮捕。这也是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的第一起涉嫌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2019年11月16日,陈某乘坐宿迁洋河至中扬的一辆公交车。陈某某自称跟公交车驾驶员说过自己想要下车的站台,但由于驾驶员没有听到,公交车并没有在陈某想要下车的站台停车而是继续行驶。
在发现自己坐过站后,陈某要求驾驶员停车让自己下车被驾驶员拒绝。
“我看公交车司机态度很蛮横,想把他眼镜摘掉逼他停车。”陈某说,为发泄不满情绪同时逼迫驾驶员停车,陈某用摘掉对方墨镜的方式挑衅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双方继而撕扯殴打,全然不顾车内40多名乘客和路上来往的车辆。
在打斗过程中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车上多名乘客由于惯性摔倒而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殴打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严重影响公交车的运行秩序与行车安全,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案发后,宿城区检察院派出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从证言采集、伤情鉴定、视频资料等方面提出5条侦查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提醒
公交车作为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公交车司机,乘客应当多些尊重、宽容和理解,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学会用理智解决问题,用法律回馈不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遇到司乘纠纷时,群众也要积极劝导、制止,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