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妨害公交驾驶危害安全严惩不贷
法制日报 2019-09-15 10:36

在公交车上,粗暴的言行可能会影响到整车人的安全,而做出这些鲁莽行为的人也要为此付出代价。

由“两高一部”出台的新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惩处力度,明确了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制日报》记者据此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当事人均因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而被判刑。希望以案释法之余,能有所警示。

脚踢公交车挡位杆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叶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叶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月10日中午,叶某在亲戚家里喝了半瓶白酒后,在高湖镇坐上了一辆开往青田汽车站的城乡公交车,并在车上睡起了觉。下午3点多,公交车行驶至青田瓯江大桥,许多乘客陆续下车,公交车司机谢某提醒叶某下车。叶某却说,自己不下车,要谢某把他开去一个不在公交车既定路线上的地方。谢某当场拒绝了叶某的无理要求,并发动公交车往前行驶。没想到,叶某冲到驾驶室旁边,一脚就踢在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的挡位杆上,当时车子明显摇晃了一下。

之后,车上的一名年轻乘客过来劝说叶某,但是叶某没有领情,反而谩骂对方。谢某警告叶某不要乱动后,准备再次行驶,叶某又是一脚踢在了公交车的挡位杆上。考虑到当时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谢某靠边停了车。随后,该车售票员麻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叶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当时的监控视屏显示,事发时该公交车所处位置车流量较大,周边许多车辆正在来往行驶,同时公交车距离斑马线不到10米,当时还有路人正在斑马线上行走,如果失控,后果将不堪设想。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用脚踢车辆变速杆,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综合考虑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了全面准确的评判,彰显强化保障公共安全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教育指引作用

为一元钱殴打司机

获刑三年赔十二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十八号审判庭内,一女子站在被告席上泣不成声,近日,该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依法公开审理。

2016年9月,万某带着一儿一女在丽水市区丽东新村站乘坐301路公交车,前往雅溪镇看望婆婆。万某带着孩子们上车后,投了4元硬币,公交司机徐某告知其可以免费带一位1.2米以下小孩搭乘,第二位需要收车费。万某掏了掏包,随后又投入3元,边投币边骂徐某。徐某表示还差1元,但是万某扔下一句“就这么多了”,头也不回地便走向公交后座。徐某回了万某一句,万某坐在后座上仍继续骂,两人因此发生口角。过了一会儿,万某突然走向徐某,用随身携带的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徐某头部,徐某手中的方向盘失去控制,公交车撞到了绿化带上,车上9名乘客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撞击,其中一名坐在驾驶员旁边的老人直接摔倒在公交车地板上。

经鉴定,车上两名乘客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公交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500元。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公交公司及多位乘客各项损失共计125528.28元。

“我当时气晕了,糊涂了,我冲上去,就拿那个包扔了过去打他。根本没考虑到后果,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两个小孩在车上,也没有考虑到会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我真的很后悔,我知道错了,我对不起我的孩子。”万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办案法官分析说,该案中,万某用背包砸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绿化带,造成公交车损坏、驾驶员及车上多名乘客受伤,危害了不特定数人的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驾驶员提醒万某足额支付车费,系行使正常的职务行为,万某不但未足额支付,反而与驾驶员发生口角并殴打对方,其间驾驶员虽有不文明用语,但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

办案法官认为,公共安全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成为一个人肆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公共交通驾驶员在行使职务行为时,也应注意行为方式,将确保乘客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应急应变能力。

辱骂司机出手伤人

虽有自首亦须担责

“前门上后门下”是乘客应遵守的基本规则,但在浙江丽水青田一辆公交车上,一名任性的乘客想从前门下车,被驾驶员阻止后,竟出言辱骂甚至出手伤人。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乘客刘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新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丽水市首起因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被判决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1月12日21时许,55岁的刘某某饮酒后携其两岁左右的孙女,搭乘青田县1路B线公交车前往油竹街道。公交车沿青岱路行驶至油竹街道某小区站牌停车时,站在车前门附近的刘某某在明知公交车“前门上后门下”规定的情况下,觉得抱着孩子从前门下车比较方便,要求司机周某某打开前门让其下车。

周某某拒绝并告知刘某某从后门下车,刘某某随即用青田方言脏话辱骂周某某,两人发生口角,周某某遂启动公交车向前行驶,将车开出站牌,当时车上另有13名乘客。

因未能在目的地站牌下车,刘某某全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继续与司机争执,并作出站在司机右前方近距离向司机戳手指等干扰行为,妨害安全驾驶。周某某遂紧急刹车。

车辆停下后,刘某某以自己孙女摔倒受惊吓为由,打伤了周某某的脸部,在被其他乘客拉离后,又上前拔去了公交车的车钥匙。公交车内其他乘客陆续从后门下车,被告人停留在车内等待民警处置。经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通过家属赔偿了司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结合公交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编辑/张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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