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猥亵少女被警方发照片通缉  男子告警方侵权未被法院受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08-30 18:07

男子庄某在校园内猥亵少女,警方接报后将庄某照片发布网上通缉。被行政拘留之后,庄某认为自己已接受处罚但警方却未删除照片侵犯了其人格权利,遂将警方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庄某上诉,对其请求不予受理。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警方公开发布消息有法律依据,庄某无权要求警方删除已公布信息。

济南男子校园内猥亵少女  警方发照片通缉

2018年8月22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以下简称天桥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接到一女子荆某报案,称其当日下午到学校参加培训班时,在校园内遭到一男子猥亵。

警方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8月22日16时许,荆某在途经校园内一处地下通道时,一青年男子突然从荆某身后抱住并且强吻荆某,在遭到荆某剧烈反抗后,男子逃离现场。

接到线索后,警方立即对实施猥亵男子展开走访调查,但却一直没有获得有价值线索。为尽快抓住违法人员,10月23日,天桥分局通过其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了微通缉,配有未经处理的该男子全身照片和视频。

微通缉发布后,不少媒体和网友纷纷转发。10月25日,接到热心市民举报,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庄某(男,27岁,无业,济南人),经审查,庄某对其于2018年8月22日16时许,在天桥区某学校地下通道内对素昧平生的荆某实施猥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庄某因猥亵他人已被天桥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认为警方发照片侵权  男子状告济南公安索赔10万

庄某接受行政处罚后,发现天桥分局并没有删除此前通缉他时的个人信息,认为警方此举侵权,庄某将天桥分局告上法庭。庄某认为,2018年10月24日、25日,天桥分局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配有庄某未经处理的全身照片信息及视频,进行全城通缉和抓获庄某的案情通报。对庄某作出行政处罚后,天桥分局仍不删除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庄某的上述信息,侵犯了庄某的合法权益。

庄某还认为,他受到行政处罚后,并无再犯,天桥分局并无合法事由可以继续公布其人身信息,其人格权利也应当受到无歧性的保护。此外,庄某接受行政处罚后,双方已经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天桥分局继续公布其人身信息的行为同样不是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做出,因此天桥分局继续公布庄某人身信息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基于此,庄某诉讼请求天桥分局删除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上诉人的信息,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不符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条件  不予受理

天桥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起诉人与公安机关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依照相关法规裁定,对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后,庄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济南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是公安工作信息化的工具之一。庄某对天桥区公安分局发布的所涉信息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其要求予以删除所涉信息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并无不当。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不侵权

对此,北青报记者也咨询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常律师认为,天桥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配有庄某未经处理的全身照片信息及视频,开展全城通缉和抓获起诉人的案情通报工作确属于行政行为,庄某并不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诉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以及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天桥区公安分局采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发布消息的手段向社会公布案情进展情况是其依法履职的表现,并且该信息公布的时间是在抓获庄某之前和抓获之后,而非庄某已经得到相应的制裁并且履行完毕重新做人以后。在公开行为本身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庄某无权要求天桥区公安分局删除其已经公布的信息。

常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天桥分局在公布信息时是否需要对嫌疑人进行打码,并且是否需要在相关人员已受处罚后删除已经发布的案情信息均没有法律明确性规定。即便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打码或是在事后删除案件通报,需要提醒相关公众的是,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无法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真的遵纪守法自然不怕自己暴露在阳光之下。

互联网时代,我们也常会看到一些普通公民以抓捕违法犯罪人员为由,将拍摄的未处理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常律师提醒,仅以公民身份发布嫌疑人照片是可能构成侵权的。首先,作为公民本身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通报案情、公布嫌疑人身份等相关权利。其次,公民不具备查明案件事实经过,全面掌握案情的专业能力,也并没有任何权利基础和办案优势,更可能发生错误认定嫌疑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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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罗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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