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以影视投资获取高收益为幌子 诈骗多名被害人2000余万元 一公司多人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5-31 19:04

近年来,影视投资逐渐从遥不可及的神秘角落走入大众视野,一些“圈外人”也希望能够搭上蓬勃发展的快车,实现投资致富的梦想。然而,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投资电影真是“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吗?5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公司以影视投资年化利率高达6%为诱饵,收取多名被害人2000余万元,因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实际控制人及3名员工获刑。

2020年,王大爷(化名)接到一通陌生电话,来电人李先生先是询问王大爷是否购买了某公司的保险理财,然后热情建议王大爷换购一份收益更高的新型理财产品。聊到兴起,李先生还承诺,王大爷可以先来公司了解,无论最后签不签合同,都会赠送鸡蛋或者米面粮油大礼包。

当王大爷来到李先生推荐的投资公司时,业务人员热情接待了他,并详细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原来,以影视投资为主业的公司正在制作一部战争题材电影,现在签合同就可以正式投资,年化利率能够高达6%。在业务人员的介绍下,王大爷看到电影已经举办开机仪式的照片和新闻,从将信将疑转为深信不疑。

只要签了合同就能有高收益,带着美好的梦想,王大爷和业务人员签订了合同。然而,几个月后,王大爷查看情况时,却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业务员的电话也无法打通,王大爷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经查,该公司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将多名被害人约至公司,以投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与投资人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合同》等,先后收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未归还。

该公司声称拍摄的电影虽然取得了备案号,举办了开机仪式,但投资者的资金根本没有投入到电影制作中,该电影自开机之后就再也没有其他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员工夏某、宋某、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投资高收益,出手有风险。对于老年人来说,骗子会用一些礼品的诱惑来使得他们放下戒备,之后再抓住老年人法律知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信息闭塞等弱点,让他们上当受骗。个体投资者进行影视领域的投资虽然合法合规,但也要建立在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之上。不要轻信他人的投资建议,对于自己不熟悉、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避免上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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