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自驾游,开私家车的王某好意搭载同学黄某、赵某。王某开车过程中撞上护栏,致黄某多处骨折。王某对事故负全责,是否应对黄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3月2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王某对涉案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黄某受到的损害担责80%,而黄某自身未系安全带担责20%。
王某组织同学黄某、赵某等共计9人结伴自驾去内蒙古旅游,其中黄某、赵某共同乘坐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王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形成单方交通事故,在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具有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黄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受伤住院,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显示黄某身体多处部位骨折,累计致残率30%。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王某认为案涉搭载驾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王某与黄某约定此次自驾游均摊餐费、过路费等。王某自认事故发生时,其在高速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伸右手到副驾驶位置拿手机,致使车辆撞到了道路右侧护栏上。黄某自认其乘车时坐在后排座位,未系安全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黄某基于同学关系相约一起自驾出游,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辆搭载黄某。虽然双方约定就自驾游产生的餐费、过路费等费用均摊付费,但黄某并不向王某支付车辆使用费、驾驶劳务费。该种搭载行为与营运车辆和乘客之间形成的客运合同关系具有本质区别,应当属于“好意同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王某搭载黄某虽构成“好意同乘”,但其在驾驶车辆时速高达90公里的情况下“伸出右手向副驾驶乘客拿手机,左手单手控制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从中间车道撞向道路右侧护栏”,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再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黄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应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认由王某承担80%的责任,由黄某自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有关“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无偿搭乘、互助出行的善意行为,即使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作为车辆实际控制者,依然负有法定安全驾驶义务,对于存在酒驾、超速、疲劳驾驶、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引发事故的,驾驶员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