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晚,长深高速杭州段发生一起戴面具惊吓车辆事件。据杭州高速交警介绍,辖区大队已介入调查。
在高速行驶的密闭空间里,每一个细微的干扰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当驾驶员全神贯注应对复杂路况时,突然出现的恐怖面具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轻则将导致驾驶员短暂分神,车辆偏离车道或紧急制动;重则可能引发连环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去年8月,青海海东市发生过类似案例:一名驾驶人因戴“鬼脸套头”将上半身伸出窗外,被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判例清楚地表明:此类行为绝非无伤大雅的玩笑,而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视角审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也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列为禁止行为。戴面具者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触犯了这些法律规定。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行为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念——将个人所谓的“自由”“刺激”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在时速过百的高速公路上,每辆车都承载着家庭的幸福,每个驾驶行为都关乎他人生命安全,任何以“好玩”为借口的危险举动,都是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
近年来,从高铁“霸座”到高速“吓车”,从景区涂鸦到马路飙车,类似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事件的共同点在于,肇事者都将公共空间当作了个人表演的舞台,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抛诸脑后。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被成倍放大——瞬息万变的行车环境中,一次惊吓就可能导致多个家庭的悲剧。当有人为追求一时刺激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时,实际上是在挑战整个社会的文明底线。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此类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认识到在公共空间中的行为边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可以成为监督的“第三只眼”,网络曝光能够转化为执法的线索,而公众的关注则应当凝聚成维护道路安全的集体力量。
这起“面具惊魂”事件不应仅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应引发我们对公共安全的深层思考。任何自由都不应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面具终会摘下,但留在公众心中的安全阴影需要阳光驱散;恶作剧可能转瞬即逝,但对生命权的敬畏必须长存心间。
疾驰的车流中,安全才是我们最应该珍视的“风景”。期待大家都能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既要警惕他人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也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守护这条承载着万家灯火的生命线。在生死时速的公路上,没有什么比平安抵达更重要。
文/王志顺
编辑/贺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