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盗窃多家商铺,却没有作案工具?
潇湘晨报 2021-11-14 15:56

11月7日,香洲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内的商铺被盗,门锁有被破坏的痕迹。民警经勘查现场并进行系列研判分析后,发现此案作案手法与先前辖区内另两起案件高度相似,于是并案进行侦查。

在智慧新警务的助力下,民警于11月8日成功将嫌疑人蒋某某(男,28岁)抓获归案,并在嫌疑人住处扣押一批赃物。

经核查,今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趁着夜色经过梅华西路某商铺门前,发现商铺的门锁只是简单将玻璃门挂锁着,且没有其他防盗设施。蒋某某便尝试大力摇晃玻璃门,不一会门锁就被他用力推断,蒋某某成功进入商铺盗走柜台内400多元现金。9月5日晚,蒋某某故技重施,利用暴力将另一商铺门锁破坏,盗窃店内香烟若干。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已被香洲警方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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