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与“法”之间
北京青年报 2021-07-2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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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由于自然界的风云变幻、波诡云谲,很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不安的缘故,“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成了国人在每一个新年到来之际最常用的祝福语。只不过这样的祈愿并不一定总能实现,因为在我们广袤的大地上,隔三差五地就会有水旱灾荒发生,今年在甲地,明年可能在乙地,后年就可能转至丙地。

在频发的灾害中,水灾似乎是最常发生的,甚至在古老的传说中,还成就了大禹这样善于治水的传奇式人物。可以说,水患与治水成了国人不可泯灭的民族记忆。与民族生存有着重要关系的法律规则,也与“水”结下了深厚的渊源。

《史记·夏本纪》记述了国人耳熟能详的大禹治水的故事:帝尧之时,“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访求能治理洪水之人,经群臣四岳的举荐,于是任用鲧来治水。然而,经过九年漫长的时间,鲧却未能使大水消退,也未能成就治水之功。舜在代帝尧管理国政、巡行四方之时,发现鲧治水无功,于是就将鲧流放到了羽山,鲧也最终死在了那里。

到了舜为帝之时,举用鲧的儿子禹来继续其治水的事业。禹“为人敏给克勤,其德不威,其仁可亲,其言可信”,且自身的进退屈伸合于法度,一举一动皆能适宜于事理。他感伤于其父鲧因没有完成治水大业而受了诛罚,于是“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他在平时的生活中菲薄衣着饮食,却能在祭祀祖先神明时尽力使祭品丰厚洁净;他居住的宫室简陋低矮,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却愿意花大钱尽力地做好。

禹划分九州,并且开通九州的道路,于九州的陂泽储水以备旱灾,度计九州山川所生产的货物,作为贡赋的标准。禹之行迹从冀州开始,然后以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的顺序进行治理,各州治理完毕后,又开始治理九山、九川,最终治理水患大告成功。由于在治水及治理国政的其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舜最终禅位于禹,成了后来夏代的大禹王。

从传说或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到,鲧和禹父子二人在治水方法上有很大区别。鲧的方法主要是“堵”,禹的方法则是“疏”——他“陆行乘车,水行乘舟,泥行乘橇,行山刊木”,去除了九州河川内的壅塞,使水能流入大海中,又浚深田间的水道,使之流入川中。与此同时,他还与后稷施与人民谷物,把人民迁徙到可以居住的地方,使“众民乃定,万国为治”,实现了人民的安定与万国的太平。鲧由于治水不力而遭流放,禹则因为治水有功而君临天下,这应该是历史上“水”与“法”(赏罚)之间发生关联的最早的记录。

其实,在“水”与“法”之间,还可以找到其他一些相关联的事例。

“法”的古体字为“灋”。许慎《说文解字》解释,“灋”字之所以有“氵”旁,是因为水具有不偏不倚、公平正直的象征意义,所以“平之如水,从水”这一解释符合人们对相对静止的不流动的水的观察经验。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没有“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技术的古代,山川河流会为人们划定自然的生活范围,水流的界限也会约定俗成被视为一个氏族活动的终点与另一个氏族活动的起点。而要求个人离开所在的氏族,“流放”“放逐”于河流的“那边”,使其自生自灭或处于敌对氏族的范围之内,无异于一种置身于法律保护之外的惩罚,甚至相当于对一个人的死刑宣告,鲧因治水失败而被流放即为明证。

此外,水还有清除不洁者的作用。秦代有一种刑罚叫“定杀”,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疠者有罪”“定杀水中”的规定,具体做法就是将患麻风病的“犯罪者”活活淹死在水中。

现代社会,古代水与法之间的上述关系已为新型关系所取代,并且呈现出多面向的特点。水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饮用、洗涤、灌溉、养殖等等,我们无法想象一个脱离了水的世界会是什么样子。我国一些地方干旱少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困难;而水涝无疑也是一种灾害。水源充足丰沛为工业发展提供了便利,但过分开采利用与污水滥排滥放,又容易造成饮用水源的污染,引发各种疾病。因此在现代社会,水与法之间的关系显得更为密切,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在都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

与农耕时代不同,现代社会人口的聚集与大体量城市的兴起,水患一旦生,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更大损失。我们从传说时代就形成了治水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治水经验,对水的合理利用也有许多相应的法律,然而时至今日,治水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漫画/陈彬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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