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12日通报称,7月12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长宁6·17”地震后,被告人试图从避难者家中盗窃的案件。法庭当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介绍,该案系“长宁6·17”地震后首例涉震涉灾案件,案件从受理到宣判仅用时14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2019年6月17日晚,因长宁县双河发生发生6级地震,珙县巡场镇受灾严重。家住珙县巡场镇谢家湾旁一居民楼的被害人周某某因灾出门避难,慌乱中忘锁房门。2019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此处,见该居民楼房屋周围受灾严重,屋内无人居住,遂决意盗窃。其后,王某某窜至该楼三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盗得现金若干、金项链等物,在准备逃离时被返回家中取衣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见状遂报警,并拦住王某某,不准其离开。后被害人周某某在自家屋门外抓着欲逃离的王某某的衣领不放,为摆脱被害人的抓捕,王某某拿起过道内一洗脸盆打击被害人头部,见被害人仍不放手后又捡拾地上的砖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为避开砖头被迫放手,王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失主抓获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灾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灾区人民造成了恐慌,扰乱了灾区社会治安和稳定,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情节恶劣。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旨在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案件承办法官释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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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