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蕊通过相熟的保险销售人员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确诊宫颈癌。保险公司以刘蕊未如实告知相关病史为由拒赔。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刘蕊支付保险理赔款15万元。
刘蕊与新保公司(某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王洋因购买人身、健康保险等事项相识多年,王洋对刘蕊的身体情况较为了解。刘蕊通过王洋的介绍和推荐购买相关保险,包括该案涉及的“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2020年11月,刘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并接受肝囊肿微创手术。同年12月,刘蕊联系王洋,询问因肝囊肿手术住院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能报销,并将医院的相关病历、诊断等凭证发送给王洋。王洋在了解刘蕊身体状态、看病就医记录的情况下,推荐其购买该案中的“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2021年1月,王洋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的签名页通过微信链接发给刘蕊。刘蕊按照王洋的指令在微信上操作完成签字,并支付保险费,成功购买保险。2022年6月,刘蕊被确诊宫颈癌三期,属保险范围所涉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洋在刘蕊投保案涉保险前曾协助其就住院治疗肝囊肿向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故王洋对刘蕊确诊过肝囊肿、胰腺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系明知。且案涉保险的投保由王洋将制作好的电子投保单发送给刘蕊进行签字。基于此,法院无法认定刘蕊存在故意隐瞒其曾被诊断肝囊肿、胰腺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的事实。
此外,刘蕊因被确诊为子宫颈恶性肿瘤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肝囊肿、胰腺囊肿、肾囊肿、甲状腺结节与子宫颈恶性肿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保险公司主张解除案涉保险合同,于法无据,刘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5万元理赔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胡克青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