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亲子科普活动时眼睛受伤,活动组织和经营者等共同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07 21:08

在亲子科普活动中,孩子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近期,北京东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亲子科普活动中“气火箭”发射失控导致孩子眼睛受伤的案件,直接侵权者及其监护人、活动组织者及场地经营者都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5年3月底,陈女士作为某公司的老客户受邀,带着孩子小涵(化名)参加某公司组织的答谢客户的户外亲子科普活动,活动在某农场举行。曾女士和孩子小振(化名)也受邀参加活动。

活动中,由老师组织孩子们制作并测试“气火箭”。在测试“气火箭”的过程中,意外却发生了。小振手中所持“气火箭”突然失控,正好击中了一旁正与同伴交流的小涵的眼镜。镜片破碎导致小涵左眼眼皮和眼角膜受伤。小涵随即被送往医院急救。医生从小涵的眼皮中取出十几颗眼镜碎片残留,并对其眼外伤缝了十几针。小涵被诊断为眼角膜永久损伤。

之后,小涵妈妈陈女士多次找到小振妈妈曾女士、组织科普活动的某公司及场地经营者某农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陈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以小涵的名义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小振及其妈妈曾女士、某公司及某农场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眼镜损失费等。

原告小涵一方认为,小振操作失误直接导致小涵受伤,曾女士作为小振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该负主要责任。同时,活动组织方某公司及活动场地提供方某农场未对场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同时缺乏专业指导和必要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曾女士表示,小涵受伤是一场意外,小振并无伤人的主观故意,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带小涵就医,并垫付了初期就诊医疗费,其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公司及某农场则主张,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亦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小振作为“气火箭”的操作者,其操作失误是导致小涵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振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曾女士承担。曾女士作为监护人,在陪同小振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未能有效防止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某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该活动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安全风险评估、提供安全防护、安排专业指导等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某农场作为场地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也未配合组织者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陈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对小涵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同样负有监护职责,应预见潜在风险,并确保孩子处于安全位置,陈女士未能完全尽到看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因此依法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几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曾女士及被告小振向小涵支付赔偿金1.4万元,被告某公司向小涵支付赔偿金1.05万元,被告某农场向小涵支付赔偿金1.05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各被告已向小涵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通讯员 裴菁菁 杨晨晖 )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周超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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