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11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龙泉谷公园内部沟渠内有大量福寿螺。许多未成年人在该公园持小渔网、小水桶等工具打捞,有的未成年人还将福寿螺带回家食用。福寿螺是我国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有多种寄生生物,其蔓延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4年10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时,有家长反映公园内部福寿螺泛滥,未成年人接触后出现不良反应。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公园游客及工作人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公园水域内有大量福寿螺生存,未成年人捕捞现象较多。
福寿螺是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有多种寄生虫。
针对福寿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问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区人民医院调取近两年患脑膜炎、脑炎儿童病例,发现三分之二以上患病儿童近距离接触过福寿螺。经专家论证,福寿螺是引起嗜酸性脑膜炎的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儿童由于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善、好奇心强、卫生意识较弱,更易受到感染。福寿螺在公共场所泛滥及其导致的未成年人接触、食用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龙泉谷公园水域内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灭杀、宣传其危害性等监督管理职责,对福寿螺长期泛滥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害负有责任。
2024年11月,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工作。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以“福寿螺生长在水中、公园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1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六家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就龙泉谷公园土地性质、监管主体、福寿螺危害进行讨论,并邀请水利及生物专家到场指导。
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园遥感卫星图、土地性质划分图和自然资源部用地分类指南确认,公园福寿螺集中的区域为“沟渠”,地类属于“农用地”,公园用地方式为租赁。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防治,对沟渠类农用地中的福寿螺泛滥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会后,孟津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福寿螺防控治理工作指挥部和技术团队,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公园河道清淤工作,投放青鱼、鲤鱼等捕食幼螺开展生物防治,充分考虑公园环境和儿童健康,避免药物残留,采用茶粕(油茶粕)中的天然化学物质进行治理。
2025年1月18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整改情况的回复。
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孟津区福寿螺入侵现状和防控治理分析报告,得到孟津区人大常委会肯定。2025年1月2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龙泉谷公园内福寿螺已不可见。鉴于福寿螺在冬季进入休眠期,其种群和数量在当期无法客观评估,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查,待繁殖季节和活跃期进行最终效果评估。5月12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调取2024年以来病例,发现自治理工作以来,全区患脑膜炎、脑炎儿童人数同比下降80%。7月1日,福寿螺进入繁殖季节和活跃期,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发现,在龙泉谷公园已无福寿螺卵和成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高检提到,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影响与其密切接触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敏锐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中注重调查核实,坚持责任导向,准确确定监督对象,保障福寿螺泛滥问题监管整治效果。同时,充分考虑公益恢复规律,准确适用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