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施工后客户发现家中电视屏幕破裂,于是在社交平台上连发多条“避坑”图文,呼吁大家避开“无良商家”,装修公司以“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要求客户赔偿。差评算不算侵犯名誉权?11月26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4年5月,姜某与上海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总价2.5万元。竣工当天,姜某发现客厅电视屏幕出现裂痕。厂家鉴定:“顶部边框受力点明显,属人为损坏,不予保修。”姜某认为是由于装修公司员工搬动时操作不当所致,要求赔偿;装修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无果。2024年8月,姜某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连发图文吐槽“务必避开无良商家!”
装修公司认为,姜某捏造事实并使用“无良”“避坑”等侮辱性词汇对其进行网络恶评,恶意贬损其商誉,导致其客户退单、推广费打水漂,已超出合理评价边界。遂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姜某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及律师费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消费者评价权制度,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服务体验发表主观感受,未捏造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时,其言论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电视损坏发生在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期间,姜某的“不负责任”“无良商家”等用语虽带情绪,但其发布的内容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的评价,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消费者评价权,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指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基于客观事实与主观体验,对商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的权利。本案中,电视在装修期间损坏是客观事实,消费者“吐槽”,并无恶意编造,系消费者正当行使对商家的监督权。
选择互联网推广拓展业务,就意味着商家自愿接受更广泛的检验和监督,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应当保持必要容忍。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消费者会综合多方信息作出判断。动辄将负面评价视为侵权,不仅限制消费者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法律的平衡保护,既维护商家合法权益,也守护评价机制的公信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与评价底线。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
对商家而言,面对差评亦需理性看待、积极应对,将批评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而非急于否认或反击;完善沟通,建立高效的客诉响应机制,主动联系消费者核查情况、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善用规则,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正当申诉,对确有事实错误的恶意诋毁,留存证据,依法维权。网络平台应当完善评价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商家申诉与消费者举证的双向通道,快速处置恶意诋毁,以良法善治营造一个消费者敢于监督、商家乐于接受并改进的健康市场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贺梦禹
校对/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