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是冬日的乐趣,但是风险较高,极易因一时疏忽而酿成意外。如果未成年人在雪场撞伤他人,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12岁的晓敏(化名)滑行时撞伤华华(化名),法院审理后判决晓敏的监护人赔偿华华经济损失8万余元。
某日,华华与朋友前往某滑雪场,在高级雪道上踩单板自上向下滑行。此时,12岁的晓敏踩双板从其后方飞速滑下,因未能控制速度,径直与华华发生碰撞,导致华华左小腿受伤。华华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左)”并住院。华华自行支付医疗费。
华华将晓敏及某雪场诉至法院,要求晓敏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晓敏监护人认为华华主张的费用过高,晓敏是未成年人、对于滑雪风险认知不足,事发前确认雪道无人滑行,因华华中途横滑才发生意外事故;华华滑单板有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且某滑雪场未公示安全须知、未限制未成年人上高级道,应承担80%以上责任。
某雪场辩称其持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雪场内有广播、警示标识及巡逻人员提示安全,事故是两人碰撞所致,与公司无关,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优先”规则,前方滑行者享有优先权。监控显示华华在晓敏前方滑行,晓敏从后方碰撞致其受伤,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晓敏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滑雪场提交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已通过广播、警示标识、巡逻人员提示安全等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晓敏监护人赔偿华华经济损失80208.47元。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滑雪作为高风险运动,“前方滑行者优先”是核心规则,后方滑行者应充分观察、控制速度,避免碰撞风险。本案中,晓敏未履行后方观察义务,碰撞前方享有优先权的华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晓敏监护人提出的“未成年人不应上高级道”“华华有过错”“碰撞属意外”等辩解,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滑雪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已举证证明通过警示标识、巡逻提示等方式履行义务的,无需担责。本案中某滑雪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冬季即将到来,滑雪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需牢记“安全第一”,遵守以下三条安全滑雪指南:第一,初学者应选择初级雪道,在教练指导下学习,不擅自进入高于自身水平的雪道;第二,滑行时严格遵守“前方优先”“控制速度”等规则,时刻观察周围环境,避免危险动作;第三,若意外发生滑雪事故,应及时固定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张丽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