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男子王某在民房室内制取氢气,用于充装氢气球并售卖获利。这样危险的行为,最终让王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4年末,王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缺乏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生产条件的民房,购买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以高温化学反应的方式在室内制取危险化学品氢气用于充装氢气球并售卖牟利,非法获利4000元。经安全评估认定,王某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生产和储存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极易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丁旭介绍,氢气曾广泛应用于飞艇和氢气球的填充,但由于其易燃特性,如今常用氦气替代。氢气的燃点只有574℃,家用天然气的燃点是650℃,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爆炸;氢气比空气轻,在室内生产、储存和使用时,泄漏的氢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静电或明火也会引起爆炸事故。氢气及部分生产原材料和中间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需具备相应设施、人员,依法批准才可以进行。
该案被告人王某未经依法批准,在居民区生产氢气,且生产环境中的插线板、抽油烟机、洗衣机等产生用电明火,在氢气泄漏后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王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所以构成危险作业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张丽
校对/李建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