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将次卧改成卫生间遭楼下邻居起诉 法院:拆除案涉房内洗漱设施 不得作为卫生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25 16:56

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房屋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楼上住户将次卧改造成卫生间,楼下住户向物业反映后,物业下达了《整改告知书》。楼上住户拒绝整改,被楼下住户起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判决将案涉房间内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

梁某与崔某、李某夫妻系同一小区301室和401室的业主,为上下楼邻居。崔某装修房屋时将次卧改造成了卫生间。梁某认为给其造成噪音困扰、房屋减值损失以及带来后期渗水、漏水等风险,遂向物业反映了此事,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查看属实,遂向崔某下达《整改告知书》,要求崔某立即整改。后因崔某拒绝执行,梁某遂诉至临沂郯城法院,要求崔某夫妇拆除增设部分,将卧室恢复原状。

崔某夫妇则辩称,仅是将原位于卫生间西侧的卫生间门改至北侧,并未改变房屋结构,也未破坏承重墙等相关墙体,且改造后对该位置内的区域全部做了防水处理,不存在漏水、渗水风险。其对房屋装修完毕后,至今并未入住,不可能对梁某产生噪音困扰。其对房屋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未对梁某构成侵权。

法院经现场勘验,崔某确对次卧进行了整体改造,房间内置洗漱台、淋浴等设施,铺设了地砖,且在内墙另开一门,使该房间与原有卫生间(开发商设计,内有马桶等设施)相通,成为里外间。崔某自述,该房间改造时已全部做了防水处理,并无渗水、漏水现象。其在审理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淋浴设施,且表示以后将不在该房间进行洗浴,但希望保留日常漱洗设施,梁某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崔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对其专有部分虽然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崔某未经允许,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次卧)改造为卫生间,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构成违法。

崔某辩称对案涉房间做了全面的防水处理,即使崔某所述属实,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亦不因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改变,且崔某擅自将卧室改为洗手间,房间渗水、漏水等风险无法完全避免,洗澡、洗漱产生的噪音影响楼下业主休息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将严重影响梁某的生活安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崔某以房屋尚未入住,渗水、漏水、噪音等实际侵害尚不存在等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梁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从另一层面看,崔某对案涉房间已然进行了装修改造,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恢复原状不仅费时费力,且会造成不必要的财力浪费,而且将加剧双方邻里之间的隔阂和冲突,故地砖等物品和改造完的房间结构可自愿保留,不必完全恢复原状。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崔某夫妇将案涉房间内其余洗漱设施限期拆除,且以后不得再将该房间作为卫生间、洗浴房等使用。判决后,崔某夫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小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虽为业主的自由,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第五条明确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且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楼上业主卧室改造成卫生间会令楼下业主不舒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有违善良风俗,且存在渗水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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