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山非法采矿 判赔超200万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年审案2386件
扬子晚报 2024-08-22 11:31

8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五周年审判工作情况。五年来,该庭受理案件2386件,结案2282件,结案率95.6%,其中,审结刑事案件689件,2956名被告人(被告单位)被依法判处刑罚,充分发挥了威慑和教育功能;审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49件,判决责任人赔偿修复资金近7亿元。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

当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五周年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有多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2018年上半年,董某某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某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某某等7人以及董某某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万余条。秦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某某等人收购鳗鱼苗4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某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本案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

在南京老山非法采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

法院判决王某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万余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据介绍,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7号。本案审判全面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

放生外来鲇鱼被判惩罚性赔偿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黑鱼、鲇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徐某在长荡湖投放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后大量鲇鱼死亡,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据介绍,本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百草枯被禁后仍销售

南京某生化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农药生产,为百草枯可溶胶剂的生产商。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具有触杀作用和一定的内吸作用,能迅速被植物绿色组织吸收使其枯死,对人毒性极高且无特效解毒药,皮肤长期暴露在百草枯溶液中也可致死,是人类急性中毒死亡率最高的除草剂。2016年7月1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水剂在境内销售、使用;2020年9月26日起,国家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

自百草枯被禁止在境内销售、使用后,南京某生化公司生产的百草枯可溶胶剂仍在市面上有售,该公司未对其生产的百草枯农药实施召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草枯毒性极高,我国已禁止百草枯在境内销售、使用。某生化公司作为百草枯的生产企业,有义务对其此前生产销售的、目前尚未使用的百草枯予以召回。

据介绍,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入选“2023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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