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江西首例缓刑犯因见义勇为减刑三个月的案例引发关注。幸某告诉记者,2024年3月,他发现有一老人漂在赣江江面,随后跳下水协助他人游百米将老人救上岸。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6月,吉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裁定幸某减刑三个月。(7月10日《新京报》)
从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到救老人于水中的见义勇为者,当事人的身份转换可谓相当之大。故此事自然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好在绝大多数人均持肯定和点赞态度,认为应该一码归一码。罪犯身份不能否定见义勇为的正当价值和正面意义,也正是如此,才能有力弘扬向善向上的社会风气。
见义勇为主要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从见义勇为的内涵和社会实践出发,任何人都有见义勇为的资格和道德义务,任何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都应受到褒扬和嘉奖。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瞬息万变,各种突发情况让人难以预料,鼓励每个力所能及的人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中,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提高公众安全感的应有之义。
由此,一个人是什么角色和身份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实施了什么行为。妇孺老幼皆可救人于危难之际,每个人遭遇紧急情况时,都会渴望身边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而不会再顾及救人之人是何身份。因此,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抢险救灾,并非异常突兀。甚至可以说,就是正在被通缉、抓捕的逃犯,也可以遇见他人陷入危险时实施救助行为;正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也可对陷入危险的其他罪犯实施救助行为。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就是说,相关法律政策不仅不排斥罪犯见义勇为,反而将见义勇为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进而将其作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可以获取减刑的重要参考。
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中是最值得褒扬的善行义举,每个人都应学习这种行为和精神。尤其是,对于这种难能可贵,面临极大危险,甚至可能牺牲自我的抢险救灾,根本不该苛刻要求,苛求救人者必须是高大上的完美形象。任何人都可以见义勇为,任何人实施了见义勇为都该受到肯定,褒扬和奖励。惟有“不以身份论英雄”,才可鼓励更多人挺身而出,让每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更加向善向上。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