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鱼塘养小龙虾,天气炎热导致小龙虾全部死亡。这时,他才想起来找保险公司理赔。7月8日,记者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获悉,因为养殖户不及时报险,法院认定他属于重大过失,最终只获赔3万余元。
2012年,农户李某在江夏区租赁了180亩鱼塘,租期20年,专门养殖小龙虾。2022年,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虾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气象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1万元和54万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李某作为农户支付了30%保险费,剩余保险费分别由市财政支付30%、县(区)财政支付40%。
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承保区域内,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高气温高于33℃(含)且持续7天以上(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案并提供了维权电话。
2022年4月,李某购买虾苗和饲料,雇佣员工开始养殖小龙虾。2022年5月开始,天气逐渐变热,李某养殖的小龙虾陆续死亡。其间,李某迟迟没有报险,直到2022年9月,李某才打电话给保险公司。2022年10月,保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一份理赔金额3万余元的《理赔清单》。
李某认为,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甚远,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20万余元。
养殖险、气象险是近年来水产养殖的新险种,关乎农户切身利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梳理法律关系。
据悉,该保险公司曾在李某的家张贴了理赔流程等内容,确保李某知晓保险合同条款。同时,李某并不是第一次为小龙虾投保。他曾于2021年5月投保上述养殖险及气象险,并分别于2021年7月、11月拨打报险电话报案后获得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既是李某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合同义务。李某在熟知报案理赔手续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虽不可断定是故意所为,但至少可认定具有重大过失。
“李某要求赔偿的120多万元,有租金、饲料款、员工工资和赔偿款,但是都并不是获赔的依据。”承办法官介绍,小龙虾死亡后未委托相关部门对小龙虾的死亡原因、数量进行鉴定,并已自行处理死亡的小龙虾。现已无法对小龙虾的死亡原因、数量进行司法鉴定,是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难以确定,即使因天气原因可能导致小龙虾减产,但损失程度现已难以确定。
本案中,李某未拨打保险电话报案并非当然的拒赔理由,但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依法有权拒赔。
日前,江夏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按照气象保险合同约定支付3万余元。
提醒
武汉市不断丰富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并对虾养殖保险、水产养殖气象指数保险等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旨在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保障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中的作用。
作为善意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这一利好政策的同时,应尽职尽责养殖增产、避免发生保险事故,并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积极配合保险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弥补合理损失,而不是任由保险事故发生,也不是罔顾理赔程序自以为是,更不是毫无依据肆意索赔。
文/耿珊珊 王诗琪 张彤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