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卖“舟山小黄鱼”被起诉后赔偿1万元 产自江苏且未获得舟山水产协会准许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4-23 17:22

舟山渔场作为世界四大渔场之一,其盛产的野生小黄鱼,肉质细嫩鲜香,深受大家喜爱,已经成为舟山的一张名片,2021年12月“舟山小黄鱼”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并不是所有小黄鱼都能叫“舟山小黄鱼”。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

某海鲜超市是一家专营水产品的线上商铺,其在销售小黄鱼时,在产品链接中使用了“舟山小黄鱼”“小黄鱼东海舟山”等关键词宣传自家产品。

2022年10月,“舟山小黄鱼”商标注册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舟山水产协会)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称某电商平台入驻商家某海鲜超市时,未经其允许,在店铺内以含有“舟山小黄鱼”等字样设置商品名称和宣传用语,同时以“舟山小黄鱼”为关键词引流,销售小黄鱼,要求某海鲜超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某海鲜超市所售卖的小黄鱼产地并非浙江舟山,而是来自江苏南通。同时,某海鲜超市也认可,在售卖涉案商品前并未获得舟山水产协会使用“舟山小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准许。

因此,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既不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也未获得控制该证明商标组织的允许,无权使用涉案商标。由于涉案店铺销量并不高,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产品相关。

可以看出,普通商标因为注册人、使用人的商业理念、指向商品类型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而合格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指向特定的产品,还代表了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生产方式等,汇聚了当地人民长期的智慧,具有更加丰富的地域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通俗来说,具备来源相符、品质保障条件的小黄鱼,其经营者都可以申请使用“舟山小黄鱼”商标,舟山水产协会应当允许,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但是对于不具备相应产地、品质的小黄鱼,就不能打着“舟山小黄鱼”的名头售卖了,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

在此,法官提醒: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有其特殊性,它标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品质,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希望广大商家能够依法诚信经营,在设置关键词搜索、网页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时,注意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能实施误导消费者、攀附知名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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