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是集中解决通学问题、保障学生交通需求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综合治理、构建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依法治理轨道,开启了以法治保障校车安全、解决通学问题的序幕。随着社会发展,既往校车立法“重约束、轻发展”的问题逐步显现,未来校车立法有必要引入新视角,为校车治理建构更加完整、系统的法律架构。
关注校车治理困境,不断完善校车立法
校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被广泛使用。校车通常由学校、学区或相关机构提供,并遵循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多数校车为特制校车,也有个别为普通公交车,在特定时间挂上校车标志。各国大多通过立法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权益和校车的道路优先权,政府具有承担校车服务费用、监管校车运营的职责。
在地广人稀、上下学路途遥远、学生居住分散、公共交通不便的情况下,集中的校车服务能够解决学生通学困难。但集中的校车运行也伴随着安全风险,安全保障是校车立法的核心。2011年前后,中小学校车安全问题持续引发关注,国家层面的校车立法以及各地实施办法先后出台。这一时期的立法强调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兜底责任,有很强的应急管理色彩,不能完全适应超大城市学生通学的多元需求,也没有充分考虑中小学普遍就近入学、家长追求优质教育、校车维护成本高、城市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
目前立法框架下的校车治理存在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在保障范围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政府对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保障校车服务的义务,幼儿园以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通学需求并不在强制的校车服务保障范围内,部分客观存在的校车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保障类型上,相关立法缺乏精细化区分,校车需求在不同区域、学段、家庭中有较大差异,“全有全无模式”的校车服务保障会带来资源浪费和保障不足的双重问题。在保障主体上,部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校车监管主要由教育部门牵头协调,但校车服务保障涉及财政支持、行驶路线规划、运营公司准入、车辆牌照审批、校车标牌审批、驾驶员资格认证、车辆技术性能检测等各方面工作,单一部门牵头难度较大。在保障方式上,目前立法侧重校车安全监管,对校车运营模式、资金支持制度关注不足,尚未充分利用柔性手段和软法机制鼓励校车服务市场发展。
顺应发展趋势,建构校车治理框架
校车问题的根源在于既有的法律规制方案与校车准公共品的属性不相匹配。推动校车立法进程,应站在构建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高度,聚焦校车治理实际困境,关注国内外治理经验和最佳实践,建构更为完善、有效的校车治理框架。
适度扩张校车服务保障范围。当前政府的校车服务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随着学校布局调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裁并,农村学生上学远问题在一些地区仍将存在。从促进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车需求仍应得到优先保障。与此同时,幼儿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通学需求也客观存在。完全由家长自行解决提高了教育成本,也会滋生校园周边交通堵塞以及违规三、四轮车无序增长等问题,有必要适度扩大校车服务保障范围,让更广泛的人群可以享受校车服务。
分类发展校车服务保障类型。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车需求,政府应提供兜底性保障。对城市校车需求,在公共交通较为便利的情况下,校车服务只是个性化需求的一种,可以更多地依赖市场机制和家庭选择。对幼儿园儿童的校车需求,应明确使用校车条件,设立专门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将幼儿园使用校车纳入管理。同时,应关注具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校车服务保障。
强化主体责任、完善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责任,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参与校车治理,整合各个部门的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协同治理、全过程监管。通过明确地方政府主导责任,促进跨部门协调,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会商研判、推动联合执法,消除校车监管盲区,提高校车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引入多元校车服务保障方式。比如,2023年北京市开通通学定制公交,就是一种既不同于专属校车,又不同于常规公交的新型服务模式。该模式通过政府补贴和市场化运营相结合,以满足城市校车需求。校车立法应鼓励校车服务创新,包括新型运营模式和新技术的应用等。在资源配置上,鼓励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运营模式上,通过探索多元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校车运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更好满足不同层面的需求。在监管方式上,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建立数据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文/尹婷(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