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买世蕊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作为母亲、作为女性,今年她依然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未成年人健健康康、快快乐乐成长是最重要的,我们应该从制度上去保护孩子。”买世蕊是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4年已是她履职的第17年。
扩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在未成年人密接场所从业的范围
买世蕊介绍,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有明显上升趋势。2022年《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开始施行,明确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该意见执行。
她提出,在此基础之上,应该调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人员禁止在未成年人密接场所从业的范围及查询主体,并实现数据共享。她建议,关于密接场所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校园周边,还要明确密接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校外辅导机构、午托班及各类未成年人寄宿制场所。其他能够密切接触学生的场所如校园周边的文具店、小商铺等也应纳入到从业禁止查询的范围之内,查询主体应该从用人单位扩展到市场监管单位。
买世蕊建议,全国范围内,也要建立统一的关于从业禁止人员的数据库,实现公检法数据共享。在方便查询的同时,便于对相关性侵犯罪人员的跟踪调查,禁止其从事相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工作也要不断加强,买世蕊提出,不但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保障从业禁止制度的有效落实,检察机关也要做好监督工作。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明确行业准入标准、构建齐抓共管涉未成年人校外托管机构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多起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买世蕊认为,性侵害案件本就具有隐蔽性,校外托管机构作为未成年中小学生的“临时停靠站”,机构经营者、从业人员如若实施侵犯不仅隐蔽,更具职业便利性。
因此,她建议,要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监管主体。买世蕊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纳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范畴,亦规定了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情形。但问题在于,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行业设立门槛低,办理营业执照即可营业,无需向任何机关备案,从经营者到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从业禁止查询没有具体强制查询的监督机关,强制报告义务无人监督履行。所以,她认为,应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准入标准,并明确审批和日常监管主体,使其依法合规经营。
买世蕊认为,还要构建长效联动机制,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强有力的实时实地监督网络、常态化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走向正轨。对校外机构,还要联合评定机构等级,促使行业经营者主动求变。校外托管机构不仅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制度保障,也需要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做好监管,更加需要行业经营者的诚信自律。
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实地抽查,并根据社会反馈等情况,综合评定校外托管机构等级,将评级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建立校外托管机构处罚及退出机制,促使行业经营者主动求变。
畅通社会监督通道也是管理校外托管机构的重要环节。买世蕊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对于无照无证、违规违法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鼓励人民群众和托管机构工作人员积极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完善管理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堵塞监管漏洞。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履行报告职责,对于积极举报的相关人员,可协调民政部门申请给予奖励、表彰。
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从事“少年警务”工作
买世蕊介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设置有未成年人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部或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法院也设置了少年法庭,在检察、审判环节实现了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在侦查环节,这一问题却始终未能解决,公安机关并未实现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违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她认为,为了更好、更专业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在涉案办理中充分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少年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少年法庭”的合拍共振,需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从事“少年警务”工作。
具体执行时,买世蕊建议,应该由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从事“少年警务”工作。从公安机关的运行机制出发,建议由各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牵头,以便于统筹未成年人刑事、行政处罚案件的侦查、审核把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她还提出,从事“少年警务”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要包含女性工作人员,以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要求。
买世蕊认为,应该对“少年警务”实行单独考核。目前,检察机关、法院均对未成年人工作进行单独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也应把“少年警务”工作单独考核,和法检协同一致,形成良好质效。
北京青年报记者/梁婷
编辑/周超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