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电子厂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张伟在自己请假休息时,还批准了其所在部门其他所有员工的请假申请,导致公司的考勤等人力资源工作陷入瘫痪……随后,该负责人和部门员工18人均被公司开除,为此提起劳动仲裁,双方最终闹上法庭。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例。最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与张伟的劳动合同合法,不需支付赔偿金;认定公司开除其他普通员工违法,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支持公司要求张伟等员工赔偿数十万元损失的请求。
部门18人同时请假,公司人力资源工作瘫痪
张伟(化名)在某电子厂担任人力资源部三个科室的负责人,管理公司2000多名员工的考勤、排班工作。一天,张伟因为打球受伤,向领导申请休息一天看病,公司经理批准。就在张伟提出请假申请的当天和前一天,人力资源部其他同事也以看病、调休、探亲等理由向张伟请假,张伟均予批准。
到了张伟休息这天,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居然集体缺勤,导致这家拥有2000多名员工的公司无人管理考勤,当天的人力资源工作全部瘫痪。
第二天,公司发出公告,称张伟等18名人力资源部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并以此为由开除18名员工,还对张伟处以700元的罚款。
张伟等员工不服,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撤销开除公告,返还扣减的罚款等诉请。公司则对此提出反请求,要求张伟赔偿公司为恢复人力资源部建制从各地抽调人员而花费的交通、招募、住宿等费用10万元,以及生产经营损失50余万元。
仲裁委作出仲裁,公司无需向张伟支付赔偿金,应向其他普通员工支付赔偿金,同时未支持公司主张赔偿数十万元损失的请求。
该公司因其诉求未获全部支持,于是起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司解除与负责人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部门。张伟作为该企业人力资源部三个科室的负责人,应当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如果遇到部门所有员工在同一天请假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对员工的假期进行合理调整;如果调班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企业上级领导汇报,而不是放任批准所有人请假,导致部门瘫痪这种情况发生。
综上,张伟不但自己请假,还批准了部门所有员工请假,不论其是否事出有因,均应认定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伟以名誉损失费、恶意辞退赔偿金及撤销开除公告等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但经核实,公司对张伟的罚款没有规章制度的依据,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张伟。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公司主张的赔偿重新组建人力资源部的费用,并非是张伟的失职行为所必然造成,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公司要求张伟等员工赔偿数十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人力资源部的其他普通员工,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后遭开除,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调解,用人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如何判断?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项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那么,该案中张伟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严重失职”呢?
“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员不正当履行职务是否属于严重失职,法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标准,主要是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根据职责的规范与要求,履职行为的特点,以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来综合评判。”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像该案中这样一个部门全部18人同时请假,在任何单位都是非常罕见的,这已经造成整个部门工作瘫痪,使得用人单位不得不从外地抽调人员来恢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可见,将该部门负责人的准假行为评判为严重失职并无不当,且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法官则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不断优化完善请休假制度,避免出现整个部门集体请假这样的情况发生,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转。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