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地家喻户晓的美食,湖南郴州A店铺的老面馒头以其口感好、有嚼劲、又便宜而闻名。但个别商贩为了使生产的馒头外观白净、口感甜润而销售盈利,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据湖南高院11月30日消息,11月28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因在馒头里加甜蜜素卖出50余万个,7名被告人获刑。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曾某平成立食品有限公司,开办A老面馒头店并对外招收加盟店、直营店,目前拥有40余家加盟店。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谢某云、王某1、王某2、黄某为公司股东。
郎某明系公司员工、某直营店经营者。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曾某平、郎某明知生产馒头不可添加甜蜜素,为了盈利,二人商定由郎某明大量生产添加甜蜜素的老面馒头,通过A老面馒头品牌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据统计,两人共计销售含甜蜜素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513680个,总销售额为308208元。
为营造其品牌效应,曾某平仍指定A老面馒头店所属加盟店从郎某明处购进馒头、不允许加盟店买卖其他品牌商品,致使大量含有甜蜜素不合格的馒头通过郴州A品牌的加盟店、直营店对外销售。
黄某清系某早餐店经营者,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其明知销售的馒头中不能含有甜蜜素,为盈利仍采购、销售郎某明所生产的馒头18900个,总销售额18900元。
2022年4月22日,经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的馒头甜蜜素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明等6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黄某清明知其所进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郎某明等7人二年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表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食品从业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该案中,七名被告人为谋取利益,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是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依法打击涉食品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量刑轻重适当。对其中情节恶劣、犯罪涉及面广、危害较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判处,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