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规定贯彻实施相关情况。
原《若干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国强在发布会上介绍,原《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规范本市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具体部署,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总结行政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体现和巩固了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
张国强表示,原《若干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能适应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市司法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系统梳理了原《若干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修订的主要方向和内容,启动了规章修订工作。
新规回应执法实践需要 细化完善5条、新增11条
据北京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处长郭文姝透露,新《若干规定》全文共32条,其中对标《行政处罚法》作一致性修改12条,主要涉及行政处罚权调整、行政处罚的管辖、简易程序、证据规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行政处罚送达及执行等方面。落实《行政处罚法》精神,回应执法实践需要,细化完善5条、新增11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增加执法协助和行刑衔接要求。一是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明确了书面协助请求的内容,并规定了被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二是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职务违法的,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向其移送的案件的处理要求。
完善处罚案件办理环节。一是明确立案标准,除当场作出处罚的外,符合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二是新增结案环节,符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有关机关、案件终止调查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结案。
规范调查检查程序。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和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明确调查检查措施,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进入与被调查或检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验、检测、监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提供资料或者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等措施。三是规范调查检查文书,要求执法人员规范制作调查笔录或者填写行政检查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对并签名、盖章。
细化先行登记保存要求。一是增加紧急情况下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立即解除。二是细化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要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全程录音录像,并明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物品清单的要求。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要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保全证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时限。一是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情况,规定中止案件调查的情形,包括涉及的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以及不可抗力等。二是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终止案件调查。三是规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评估、公告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及内容。一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二是规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要求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论、理由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增加科技执法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提示提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或者检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同时针对相关数据安全对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