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化名)无故将小李(化名)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摩托车推倒,造成车辆损坏,小李诉至法院。此前,警方已对张大爷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9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经审理,判决张大爷赔偿小李维修费1.8万元、定损费0.2万元,共计2万元。
原告小李诉称,其将摩托车停放在所住小区楼下单元门口侧边,当日下午发现摩托车被推倒,后报警。经警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将摩托车推倒的是被告张大爷。警方将张大爷抓获,并给予他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但张大爷却拒绝支付摩托车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被告张大爷辩称,我没有看到车的损害情况,原告维修车辆没有通知我。我当时着急出去,推倒摩托车是不对,但原告将车停放的位置影响了正常通行,原告停车不规范,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大爷对小李停放的摩托车位置不满,遂以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报复,其虽已接受行政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张大爷虽称摩托车维修未经其同意,不认可小李的维修摩托车的实际支出,但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结合小李提交的维修费用单据及发票,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倒他人的摩托车,看似无关紧要的行为,其实是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行为,可能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这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遇到他人车辆给自己造成了不便,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勿一时冲动以损害他人车辆或财物方式泄愤,从而引发后续纠纷与法律惩罚。在此也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汽车、摩托车还是自行车,应规范停放至相应的区域,避免占用各项通道,影响他人通行,也妨碍交通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