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近日公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在简化流程便捷办理、补齐短板优化服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哪些新规定?4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作出了权威解答。
简化流程 推动“便捷办”“高效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保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保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条例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吹风会上表示。
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条例还提出,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介绍,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社保认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70%。
规范医保经办、优化医保服务也是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医保局前期已经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规范了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说,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同时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
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更多惠民政策“补短板”“优服务”
医保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群众高度关注。
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隆学文介绍,截至8月底,全国定点医药机构达到107.8万家,比去年增加了10余万家。其中,定点医疗机构59.4万家,定点零售药店48.4万家。按照条例关于优化服务的要求,下一步将继续扩大医保定点覆盖范围,从而方便群众就近看病购药。
同时,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的覆盖面。记者从发布会获悉,截至8月底,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已达到47.51万家,比去年底增长45.33%。
“2023年前8个月新增异地就医备案1168.82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5.39%。”黄华波说,目前所有参保人都可以进行异地就医备案,其中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经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表示将在扩大社保覆盖面上精准发力,更好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李忠表示,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还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下一步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工伤保险方面,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首批试点在七省份的美团、饿了么、闪送等7家平台企业开展。
“截至2023年7月底,7个试点省份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人数达到615万人,我们还将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李忠说。
守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看病钱”
安全是社保经办的底线要求。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保障基金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是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
今年上半年,全国医保经办机构累计核查定点医药机构达到46.23万家,共协议处理14.59万家,挽回医保基金损失51.38亿元。
隆学文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两定机构”申请条件、完善评估流程,同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绩效考核等机制,加强违约行为处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防范社保金“跑冒滴漏”具体有何措施?
8月16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条例》的立法宗旨特别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问《条例》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对于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的上述提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表示,《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就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文/吴阳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