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哪些亮点?
列举几个案例带你了解: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在长江主轴水域开展巡江执法行动
1.王某某在A市和B市交界处的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两地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哪一个有权处罚?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范某和马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应该按照哪一个来处罚?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3.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的行为,从发现到立案要多久?具体哪些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4.张某某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放大量渣土,其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配合怎么办?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者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等方式记录在案。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