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发布多个案例,提醒游客提防低价团、购物团、无资质旅行社、不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旅游陷阱,遭遇欺诈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提示广大旅游从业者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出游不签合同 旅行社被罚4万元导游证被暂扣3个月
1月26日晚,总队接到举报称,一旅游团滞留在奥林匹克公园地区。总队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安置游客。经查,该旅游团43人由北京T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43人,当天赴八达岭长城“一日游”,涉案的北京T国际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青某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行程前务必要与旅游者签订规范旅游合同,以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游客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且付款后索要发票或收据,保留消费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云南游要求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旅行社被罚5000元
1月30日,总队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的游客举报称,其与家人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团赴云南旅游,被旅行社要求在行程中必须增加自费项目。经查,S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缴纳保险费及洱海花海门票、洱海船票、吉普车费等费用,否则不能与其他旅游者同团游玩。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总队对S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充分尊重并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加强对所属员工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擅自改变行程遭举报 旅行社被罚款两万元
2月4日,总队接到游客举报称,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旅游”关键字,报名参加了来京旅游,在行程中遭遇旅行社私自变更旅游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Z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组团出游行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需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充分保证游客知情权。游客也应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若出现本案类似情况,可先与旅行社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多个旅游团带游客观看相声表演 演出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被关停
1月18日,总队执法人员对什刹海及其周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多个旅游团队进入一店名为“汇某堂”的场所观看传统相声表演。经查,该演出场所未具备营业性演出资质,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总队会同多部门现场对该场所予以关停,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立案调查。经查,涉案旅行社存在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涉案的4家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安全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否则,订购“黑车”“黑店”等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接待旅游者,易发生损害旅游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旅游者要自觉远离“不合理低价游”和“零负团费”等旅游陷阱。
旅行社出租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3月6日,总队接游客举报称,其通过街头散发的“一日游”小广告报名参团,行程中遭遇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的问题。经查,北京Y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电子行程单账号、密码以每年6000元出租给张某等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总队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广大旅行社企业应引以为鉴,切实加强对营业部、服务网点的规范管理,旅行社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禁止以加盟、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营业部、服务网点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定,不得从事宣传、招徕以外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
3月15日,总队在对北京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销售其旅游产品,存在擅自组织开展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从2022年10月开始,已累计组织开展了三次亲子旅游活动,共收取旅游费用2736元。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等法律法规设立了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的前置许可,明确了从事旅游业务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必备的办公设施、专业的导游人员,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等条件,都是为了充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团队、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 被处罚款1000元
3月7日,总队在国家博物馆现场执法检查时,依法对2名正在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导游进行核查。经查,隗某、索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务必依法依规开展执业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导游推销自费项目 涉案旅行社被罚款两万元
2月26日,总队接举报称,有3名游客滞留在故宫神武门外。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游客电话联系,及时督导涉事旅行社妥善安排好游客后续行程。事后,总队对涉事旅行社及导游员分别进行立案。
经查,北京M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法定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游付某存在向旅游者推销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队对涉案旅行社作出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付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通过诱导、欺骗和向旅游者推销另行付费项目来弥补成本、获取利润。执法部门将持续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提醒旅行社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共同营造良性发展的首都旅游消费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