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北京市召开《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去年12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管理办法》按照“小切口”立法模式,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已有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及时、精准地为地震预警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助力地震预警作用有效发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地震预警的内涵。《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生成预警信息,利用不同种类的地震波以及与电磁波之间的差异,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坏和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的行为。
二是健全地震预警的工作体系。明确地震预警工作原则与机制,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政府管理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与保障:市地震部门统筹全市地震预警工作,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地震部门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市地震部门组织编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结合本市特点,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要推动社会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明确运行维护责任,各有关单位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
四是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市地震部门统一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同时规范信息内容,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震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还要畅通播发渠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自动、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制定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五是加强地震预警的区域协同,明确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统一信息发布要求,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协同推进科技创新。
此外,《办法》还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