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法院当庭判决3名被告周某军、朱某弟、朱某赖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0元,并准许其对上述款项的50%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3月22日《法治日报》)
鉴于近年来损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多发的现状,公益诉讼已越来越多地成为惩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司法手段。在本案中,虽然3名被告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犯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法院据此判罚3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万余元,契合了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内涵,完全有必要。
不过,也应看到,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突围,如何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更有效地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手段不够丰富的尴尬,需要司法与时俱进地创新修复生态环境的机制。就此而言,法院判决本案3名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50%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虽然不乏3名被告经济困难的因素,但这种判罚的最大意义更在于开启用公益劳动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益的新探索,无疑具有创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重要意义。
法律既要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惩处,又要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教育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亦应遵循这一司法规律。近年来,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被损害后修复的重要意义,在公益诉讼中判罚违法犯罪人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已成“标配”。尽管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前后平衡的良性循环,但也面临着违法犯罪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后,因经济条件不济而无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用公益劳动创新和丰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开始逐渐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
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判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用公益劳动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已逐步凸显了预期效果。此举既能让违法犯罪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与错误,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又能让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向效应最大程度地释放,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创新奠定了实践基础。可见,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判罚公益劳动,是将其对公共利益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务实选择,司法机关应再接再厉地对此予以积极探索。
当然,尽管判罚公益劳动不失为创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有效手段,但如果把关不严,也有可能导致变相的从宽处理,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人逃脱法律责任追究,进而导致司法裁量权的被滥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判罚公益劳动的适用条件,切实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才能有效促使公益劳动修复损害生态环境释放出应有的正向效应,确保公益劳动在惩戒损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与修复生态环境之间,实现平衡兼顾的双赢。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